苗例泛旨清代在贵州等地实行的特别法及地方习惯法。贵州及湘、桂一些地方是苗族以及瑶族、僮族、彝族等聚居区域,清代称为“苗疆”。“苗疆”各少数民族一直实行土司制度,土司既压榨土民,又割据一方,甚至发生叛乱。康熙、雍正开始,清廷陆续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其后又多次平定这一地区动乱。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政府废除了土司原来的“土法令”,统一适用国家的《律例》,并在《律例》内纂入若干专门适用“苗疆”的条例。清政府没有制定单行法规式的“苗例”,但是,在每一次军事行动后往往奏准一些“章程”,如《善后章程》、《屯田章程》、《苗疆禁例》等,这些“章程”是为了加强对“苗疆”的镇压和限制。“苗疆”的刑事案件应纳入地方官统一办理,民事案件可以按“苗俗”(习惯法)自行解决。所以,如果说有“苗例”应是包括《律例》中的有关条例、专门的“章程”、“禁例”以及“苗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