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写官文书印 |
释义 | 唐朝伪写官文伪造官印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诈伪律》规定:“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年”,“不录所用,”但造……即坐”,“造未成者,减三等。”按同条疏议解释:皇帝御印“以玉为之,故称造。……‘伪写官文书印’,印以铜为之,故称‘写’”,同时也适用“用泥、用蜡”,“仿效而作”,“但作成者,即流二千里。”如果“造未成者,减三等”处罚。伪造北周、隋朝官印用以“成荫”,或求封赏的,成者“徒二年”;“伪写未成及成而未封用”者,“减已封用三等”处罚。宋因唐制,无所更改。明律处罚有所加重,“凡伪造诸衙门印信……者,斩”。清承明制,没有更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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