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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释义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5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月7日公布。共15条。规定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即为省的行使政权的机关。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任期2年。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领导,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接领导。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省区的大小与工作需要,可在政法方面设民政、公安厅;在民族事务较多的地区,可设民族事务委员会;在财政经济方面可设财政、工商、交通、农林、劳动等厅、局、处;在文教方面可设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厅、处;在华侨事务较多的省,可设华侨事务委员会;另设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省根据需要,可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1人,并可设副专员1至2人,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通则并对省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机构编制的原则、工作会议和各部门的管理事项等作了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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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