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处又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法律顾问处有两种形式: 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全面承担律师业务的综合性法律顾问处; ❷ 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门办理某项律师业务(经济、专利等)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法律顾问处是非营利性的国家事业单位,收费纳入国库,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法律顾问处内设“主任、副主任”(律师事务所亦称“主任、副主任”)。他们均由本处律师选举产生,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主任、副主任除领导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外,必须执行律师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