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治宪法与行政诉讼制度 |
释义 | 明治宪法对行政诉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设行政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从而改变了明治初年由司法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制度。这种改变有3个理由:(1)在权力分立之中,行政权是优越的,应当把行政权从司法权的制约中解放出来;(2)行政案件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把行政案件的裁断权赋与司法法院往往难以判明是非;(3)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牵制过大,影响行政效率。按照明治宪法。行政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仅限于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且全国仅有一所行政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致使多数案件没有机会受到法院审判,国民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其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审判保障。因而明治宪法下的行政诉讼制度带有浓厚的保守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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