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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胶东行署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
释义

胶东行署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7年4月29日山东省胶东行政公署司法处公布。这是解放区关于褫夺公权问题规定最详细的文献。(一)对犯罪者应予褫夺公权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种:(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罢免权。(3)创制权与复决权。(4)公职候选人的资格。(5)为公务人员的资格。(6)学校教职员的资格。(7)其他人民所公认最荣誉的资格。(二)宣告褫夺公权的运用问题:(1)褫夺公权是从刑的一种,通常应随主刑同时宣告。如根据实际需要,亦可专科褫夺公权。(2)褫夺公权的对象,斟酌犯罪对象而定。对奸特恶霸等罪犯,一般应宣告夺权,对普通刑事犯,估计到如准其行使公权尚不至危害群众利益者,可不宣告夺权。对某些罪犯,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褫夺其某一部分权利。如军属犯罪,褫夺其优待权;对贪污犯褫夺其为公务员的权利。(3)褫夺公权的期限,如单独宣告者,一般不超过2年,判处徒刑而宣告夺权者,一般不超过5年。(4)褫夺公权开始执行期间,单独宣告褫夺公权者,应自判决确定时起开始计算;判处徒刑宣告褫夺公权者,应自徒刑执行完毕时开始计算;经假释者应于假释期满时开始计算。(5)褫夺公权须经司法机关宣告,对于坏分子,群众如认为有限制其公权必要者,得呈请县政府单独宣告褫夺公权。褫夺公权未满期前表现好者,得由村政府请求县政府批准复权,并应召集宣告复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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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