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望后利日 |
释义 | 汉代死刑的行刑日期。中国封建社会死刑执行除要在适当季节进行外,还要选择适当的日期。周朝须“协日刑杀”,《周礼·秋官》郑注:“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贾疏:“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者,月大则十六为望,月小则十五为望。利日,即合刑杀之日也。”指在一个月的农历十五日或十六日以后的适当日子执行死刑。南朝《陈律》规定:“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唐律规定,刑不待时或待时的案件,于断屠月,禁杀日都不得行刑。唐代以后,各代均有停刑日、月的规定。历代法典对违反停刑时间者规定有轻重不等的刑罚。但也有破例行刑、决不待时的情况,如处决十恶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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