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朝贡条例 |
释义 | 古代封建国家为番国入朝进贡、商业贸易而制定的法律。隋以前朝贡规则是遇事而定,分散零星的。《唐六典》是第一部规定有关朝贡条例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有《朝贡条例》十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确定日本、朝鲜、越南、琉球、暹罗等国家或地区来中国朝贡的期限,近邻如朝鲜诸国为一年一贡,稍远之日本等国为三年一贡,遥远的西洋如阿拉伯、波斯等国为十年一贡;指定各国入贡的贡道与通商口岸,“宁波通日本,福州通琉球,广州通暹罗以及西洋诸国。”贡使只能循道进京朝贡;规定封建国家对蕃国朝贡回赐的标准,实行“贡一赐一”的原则。但封建国家回赐之物常是超过进贡物价值的数倍;规定贡使的居住衣食及会同馆区市等事宜。贡使来中国住在各地的“迎宾馆”、“回夷馆”、“远驿馆”内,在朝贡完毕时,贡使可在京城地区择地与民人区市。清同。朝贡于清末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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