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 |
释义 | 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种活动是以法院为一方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另一方进行的,这种关系也是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广义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了完成各自的任务,都要进行必要的活动和产生一定的关系。这些活动和关系均应依法进行,因而这种活动是诉讼活动,这种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活动和关系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指挥和组织的重要作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服从;但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由当事人的起诉和法院的受理开始,经过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调解或裁判,上诉,执行到审判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体系。各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只有完成了上一阶段的任务,才能开始下一阶段的活动,这些阶段之间,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全部阶段是就整个民事诉讼而言的;至于具体的民事案件,则不一定经过全部的诉讼阶段。民事诉讼的含义广泛,包括因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重要的诉讼形式,涉及广大群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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