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建立于1907年,当时设立刑事上诉法院,使得通过起诉被定罪的人首次获得上诉的权利,而原有的上诉法院仅负责受理民事上诉案件。根据《1966年刑事上诉法》,将二者合并,仍称上诉法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受理民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刑事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除已任命的上诉法官外,还有若干当然的上诉法官,其中包括上议院的法律议员、大法官、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和高等法院家事庭庭长,都可以参加其合议庭。此外,大法官还可以随时指派某高等法院法官、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官参加其合议庭。上诉法院刑事庭没有初审管辖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以上诉的方式提交给它的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某种情形下,受理由总检察长提交给它的案件。案件经审理后,上诉法院刑事庭有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有权撤销原判决,变更原判决,包括加重原处的刑罚;还有权发回更审。不服上诉法院刑事庭的判决,可以上诉到上议院,不过限制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