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笔录 |
释义 |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记录有关案件内容的文书。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凡是由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原告人和被害人,讯问被告人,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勘验、检查、勘查现场,搜查、扣押、对质、辨认、审判等诉讼活动中,由办案人员用笔记录的文字材料,均属笔录。无论何种笔录,均需记明:笔录的名称、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内容等。询问、讯问、调查等笔录,以一问一答方式记录为宜。笔录的内容应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也可捺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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