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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协议管辖
释义

涉外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主要特点有:(1)协议管辖的双方当事人,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和组织,也可以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和组织。(2)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除此而外的任何案件都不适用协议管辖制度。(3)当事人只能协议确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争议的实际联系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4)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当事人协议管辖,一般应采用书面约定的形式,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应诉行为,成立默示的管辖协议。涉外管辖协议是涉外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它既可在民事合同中以管辖条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独立的合同形式出现。管辖协议就其性质而言乃属民事诉讼行为,在法律效力上,优于法定管辖。若原告违背管辖协议向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诉讼上的抗辩。经法院审查认定管辖协议有效成立的,应以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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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