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主要规定有:(1)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2)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3)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4)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