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会 |
释义 | admission又称“接纳”。国际组织对新会员的接纳入会。成为国际组织的会员有两种办法:一是参加国际组织的成立,称为创造会员(参见〔创始会员〕);二是经过接纳为会员。关于接纳新会员,国际组织的规章通常有明文规定:或者开放于所有国家,或限于某一集团的国家,或只有创始会员才是会员。规章有时还规定接纳会员的条件,例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1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际法院1948年关于“联合国会员条件”的咨询意见认为,《宪章》第4条所规定的会员条件包括了接纳会员的所有条件,会员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作为其投票的依据。有的国际组织组织法对于接纳会员不规定具体条件,而由决定接纳的主要机关提出接受的条件,例如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等。此外国际组织组织法通常规定接纳的程序。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2项规定:“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之推 以决议行之。”按照宪章的规定,大会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准许,“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第18条第2项),安全理事会对这个事项的决议,“应以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第27条第3项)。有的国际组织只需要有关机关的简单多数作出接纳的决定,多数国际组织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但是也有的国际组织,特别是区域性国际组织,需要所有会员或出席或投票的一致通过。最为特别的情形是国际民航组织,在接纳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联合国家的敌国的国家时要求五分之四的多数票通过而且多数票之中还要包括受申请入会的国家侵入或攻击的全部国家。但实际上对有些联合国会员会的前敌国加入国际民航组织时并不作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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