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实证性与超实证性 |
释义 | 存在主义法学家V·霍梅斯的主要观点之一,是在继承和批判法律实证主义者观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霍梅斯认为,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法律只能够是实证的法律。但是,在实证法律之先,存在(即自我)就有他的先天命令。这个先天命令不是以实证法律为转移,恰恰相反是它决定了实证法律的合法性及其范围,它就是实证法律的超实证性的基础。实证法律的实证性就表现为它本身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实证法律的超实证性就表现为它受着存在的先天命令的制约。霍梅斯没有明确说明存在的先天命令的具体内容,但同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颇有近似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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