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除依照法律或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和减少某一地区的人民或某一类人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最初本名“施舍”。复除与赋役同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秦商鞅变法时,凡“致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以鼓励人们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汉代以高祖之世复除诏令为最多,复除的理由有天灾人祸、“祥瑞”、“巡幸”等,期限一至三年不等,分全部免除和部分减免或只免田租多种方法,对以赀限减免者限制在两万以下的小户,从无或极少减免工商税。此外,允许依法买复。三国以后,复除基本被废止。唐代实行租庸调法,复除的范围比汉代大大放宽,有关的规定逐渐制度化。一般平民,如逃户归复者,按登记户籍的季节而分别免除课役,狭乡迁宽乡的民户给予一至三年的优复。《唐律》中专有“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的条文。历宋以至明清,复除只是有利于地主阶级的一项善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