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失责任 |
释义 | responsibility without fault并无过失的因素而以国家的国际行为的结果为依据的国家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国家责任是以过失为依据,但在例外情形下,一国担负其行为的责任不问该行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的主观因素,而决定于该行为的存在或其所发生结果的事实。无过失责任由于其不同的着重点而有各种名称:严格责任,绝对责任,结果责任,危险责任,客观责任等。这类责任的产生是工业进步和科技发展从而出现的高度危险性活动的结果。在这些活动中,国家虽然采取一切能够采取的措施,仍然有可能对他国国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和损害。对这种损失和损害,国家虽无过失,仍担负责任。甚至,虽然国家的行为不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只要该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国家也要担负责任。对于无过失责任,国际习惯法尚无明确的规则,而一些国际公约则有所规定。1960年《核能方面第三者责任公约》、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者的责任公约》、1963年《核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等都有规定。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失,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而《公约》只在第3条中对某些方面规定过失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74年将“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这个课题确立国家对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应负责任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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