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法律规范体系论H.凯尔逊关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之一。他认为,法律规范与政治、伦理等社会现象无关,法律规范效力根源在于法律规范体系,而不是社会现实生活。法律规范体系有两种类型:动态法律规范体系和静态法律规范体系。静态规范体系中规范的效力基于规范本身内容而形成的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实际上决定于逻辑推理。这种规范体系的效力与人的知识有关。动态规范体系中规范的效力决定于由个别规范、一般规范、宪法规范和基本规范所构成的规范等级体系。下一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法律规范。个别规范的创立方式由一般规范所决定,一般规范为宪法规范所决定,宪法规范为基本规范所决定。基本规范是最高规范,它是整个法律秩序里最高效力之所在。它提供整个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但它是一个最后的假设,是一种预先的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