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行的诉讼救济 |
释义 | 越权之诉以外的能与越权之诉一样消除违法的效果之诉讼救济手段。是对越权之诉的限制。当事人在其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决定侵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具有越权之诉以外的其他救济手段,能达到消除违法的效果时,不能提起越权之诉。其他的诉讼救济手段必须是直接的救济手段,如向普通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行政法院起诉,等等。其他诉讼救济手段的俘在,构成越权之诉不能受理的理由,但是(1)如果乎行的诉讼救济和越权之诉由同一法律管辖,越权之诉并不扰乱平行诉讼救济的管辖权的,可以不受平行诉讼救济的限制.而受理越权之诉。(2)如果平行的诉讼救济和越权之诉由不同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只能提起平行诉讼救济,不能提起越权之诉。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平行诉讼救济不能产生与越权之诉同样的效果时,可以提起越权之诉。二是对于町分离的行为,可以提起越权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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