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44年12月5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1947年7月21日修正。共26条。规定省设省参议会,由县市参议会选举省参议员组成,名额每县市1人。职权:建议省政兴革事项;审议省总预决算,议决省政府交议事项;听取省政府施政报告,向省政府提出询问;接受人民请愿。并有权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的单行规章,但应报由中央主管部会核转行政院备案,并报告立法院。议决事项与中央法令抵触者无效。省参议员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得由原选举县市参议员过半数出席,出席人员2/3议决罢免之。省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省参议员互选;休会期间得设驻会委员会,由省参议员互选5至9人组成,任务以听取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省参议会决议案实施经过为限。省参议员总额不满30名的,驻会委员名额不得超过5人。省参议会置秘书处,承议长之命,办理省参议会一切事务。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由国民政府简派;置秘书1或2人,由议长派充。开会时得向省政府调用人员。省参议会每6个月开会1次,会期10至15日,必要时得延长。由议长召集会议,但第一次会议由省政府主席召集。非有全体省参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决案非有出席省参议员过半数同意不得议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省参议员对于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议案,不得参与表决。会议公开举行,但主席或省参议员3人以上提议经会议通过时,得禁止旁听。省参议员在开会时所为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外,在会期内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省参议会决议案咨送省政府执行。如省政府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请求说明理由;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报请行政院核办。省政府对于省参议会决议案如认为不当,得附理由送请复议。对于复议结果,如仍认为不当时,得呈请行政院核办。行政院院长对于省参议会决议案认为有违反三民主义或国策情事,得提经行政院会议通过呈请国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选。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但仅在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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