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避难一国公民为逃避本国政府的政治迫害或者为免遭这种迫害而请求他国给予庇护的行为。给予政治避难权属于一国主权,主要依据国内立法,一个主权国家可以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主要内容是给避难人以有效保护,不将避难者引渡给本国或者第三国。接受避难的国家可以根据避难人的不同身分,给予不同的待遇。1793年法国宪法最早对政治避难作出规定,该法第120条宣布“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以后,俄、普、奥三国结成“神圣同盟”,干涉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它们1883年订立的条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引渡。当时许多反对本国封建专制的人为免遭迫害,逃到英、法、瑞士等国请求政治避难。1833年比利时制定第一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1834年比利时与法国订立引渡条约,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逐渐成为公认的国际政治惯例。联合国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也对避难者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