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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释义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法律问题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于2005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审[200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解释:。受理与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一)承包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分配土地补偿款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起诉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一方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对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人,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民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一个农户有一人以上的,由该农户的代表起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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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