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 |
释义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执行活动提出的不同意见。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是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案件的当事人受其拘束,案外人也必须遵守。但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防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开始执行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发生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权,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精神和有错必纠的司法方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汉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提出;如果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不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均须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员对执行异议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询问提出异议的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查明案外人所提的异议是否正确。如果认为所提异议有理由,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报请本法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程序,将正在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交合议庭进行审查,或者由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暂缓执行。在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发还有关机关复议。如果执行人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理由,正在执行的法律文书正确,应以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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