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总统府的组织、职权、机构等问题的法规。1948年5月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同月21日施行。共29条。规定总统设总统府,置资政若干人,由总统在勋高望重者中选聘,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置秘书长1人,特任,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并指挥监督府内所属雇员;置参军长1人,特任,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内设第一局(掌法令文告宣达等)、第二局(掌机要文件撰拟等)、第三局(掌有关军事命令宣达等)、第四局(掌各项典礼等)、第五局(掌印信关防官章铸造等)、第六局(掌庶务出纳等)、机要室(掌机要电务)、侍卫室;置典玺官1人,第一局长兼任;秘书12至18人,简任;参事4至6人,简任,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3至7人,荐派或简派;编审14人,荐任,其中4人得为简任;参军10至15人,就现役陆海军将官中任命。第一、二、五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简任;第三局设中将局长1人,中少将副局长1或2人;第四、六局设中将或简任局长1人,少将或简任副局长1人;机要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侍卫室设中将侍卫长1人,少将副侍卫长3人。总统府设人事、会计两处及统计室、警卫总队及军乐队;置参议若干人,由总统府聘任;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和稽勋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隶属于总统府。总统府处务规程,由秘书长拟订,呈请总统核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