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商船船员的待遇treatment of enemy merchantman crew交战国捕获的敌国商船船员的待遇。根据1907年《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的规定,敌国商船被交战一方捕获时,其船员待遇依船员本人的国籍不同而有所不同。船员中属于中立国国民的不能作为战俘,属于中立国国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如书面保证不在战争持续期间在敌国船舶上服务,也不能作为战俘。属于敌国国民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如作出正式书面保证,不在战争持续期间进行任何与作战有关的服务时,不能作为战俘。执行捕获的交战一方应将因书面保证而获有自由的人员的姓名通知交战另一方,后者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再次雇用上述人员。但是,参加敌对行动的船舶遭受捕获后,其船员应当成为战俘。任何被拿捕的船舶上的宗教、医护人员不可侵犯,并不得作为战俘。他们离开船只时,得带走属于他们自己的物品和外科手术用具。此类人员在必要时仍将执行其职务,此后可在司令官认为可能时离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