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苗法 |
释义 | 北宋王安石变法颁布的法令。它是对旧有的常平仓法进行改革的产物,又称常平新法,于熙宁二年(1069)公布施行。此法规定每年正月底和五月初以前,民户可自愿向州县政府申请贷款,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不超过一贯五百。申请贷款,必须以每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充作“甲头”,申请款项随同当年夏秋两税偿还,如遇灾荒,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利息二分。青苗法的施行,使大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即被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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