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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古代因事获罪或连带获罪的制度。《史记·商君传》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秦简·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此外,“坐”又有因他人犯罪而连带受刑的内容,又称为相坐,随坐,从坐,缘坐。《尚书·甘誓》记载夏代军令:“予则孥戮汝”,即除处罚违反军纪的本人外,还要罪及妻、子。《尚书·泰誓》有“罪人以族”的记载,均以缘坐为主。商鞅在秦国变法,定相坐之法。十家为伍,有问题相互纠举揭发,里典、伍老负有检举责任,否则连坐处刑,使无血缘关系的人也须连带受刑。汉承秦制,连坐广泛,汉文帝前元之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汉书·文帝纪》),缩小了连坐范围。晋时有“免坐律”。唐、明、清对谋反大逆、恶道、不道等十恶重罪的处理,均采用缘坐之制。清律还扩大缘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待、反狱、邪教都适用缘坐。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人被判有罪,较罪之人被判重罪,告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名受到惩罚。中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此规定。三国魏文帝黄初五年(224)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晋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唐律·斗讼律》诬告反坐条:“诸诬告者,各反坐。”若诬告品官使之受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元代《大元通制·诉讼》:“诬告者抵罪反坐。”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 2月曾定《诬告法》:“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明、清律对诬告反坐还定有加等办法、赔偿规定。另外,坐又引申为对质辩是非。《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使与邾大夫坐。”杜予注:“坐,识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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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6: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