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许性共同诉讼 |
释义 | 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几个人共同地、分别地或者有选择地坚持主张法律救济的权利,他们便成为联合原告;如果有些人被联合地、分别地或者有选择地控告到法院要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这些被控的人就成为联合被告。这种联合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联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从同一法律行为或事件,或一系列法律行为或事件发生的;(2)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联邦法规赋予法院有广泛的自主权来发布命令,以防止当事人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以致发生困难、延误,或负担很大的开支。凡是可以送达通知而且参加诉讼不会招致变更该案管辖的人,遇有下列情况,得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倡议,成为共同诉讼人:(1)由于他的缺席,使那些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完全的救济;(2)他对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并且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会给此项权益的保护带来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保护,或者给某一诉讼参加人造成重大危险,使他有可能由于新诉讼的提起而承担加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没有被合并,法院应命令他作为当事人参加。如果他拒绝作原告,可以吸收他作被告。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违背他的意愿宣告他为原告。某人按上述两种规定不能成为当事人,法院可以决定继续审理,或由于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缺席而驳回诉讼。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一,在该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对他或那些已是当事人的人可能是有害的;其二,依判决书中的保护性规定,依救济的形成或其他措施,损害可能被缩小或避免的程度;其三,该人缺席时作出的判决是否适当;其四,如诉讼由于该人不参加而被驳回,原告是否会得到适当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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