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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量器具强制鉴定之诉
释义

计量器具强制鉴定之诉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者不服计量部门就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第5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14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计量检定机构不发给合格证件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根据《计量法》第32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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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