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一清偿之诉 |
释义 | 又称“互相诉讼”。几个相互争夺的请求人对某个人所持有的财产和所欠的债务共同施加压力时,这个人就可以用这一办法保护他不致冒双重赔偿或多次赔偿的危险。他可以将财产或金钱带到法院,或者承认其债务,然后递呈诉状,请求法院传唤各个请求权人,并对他们争相索赔的多项请求予以审理。这种诉讼的目的是为防止双重的或多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诉中,本案的原告并不是受益者,法院可以下令先免除他的责任,并对各请求权人的各项权利进行审判。如果争执的标的是有形财产,法院得以对物诉讼程序处理解决谚案.即使其中有一个或更多的请求权人不是本州籍居民。如果仅仅涉及到债务,统一清偿之诉就以对人诉讼程序来进行。联邦民事诉讼法规第22条规定:对原告有请求权的人,如果他们的请求是或可能是使原告面临双重的或多重的责任,应将其合并作被告,并要求他们进行互相诉讼。各个请求者的请求或他们的请求根据的权利没有共同的起源,或不是同一的而是互相对立的或独立的,或原告证明他对任何或全部请求,全部或部分没有责任,不能成为反对合并的根据。面临相似责任的被告可以通过交叉诉或反诉的方式获得互相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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