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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来证据
释义

传来证据

证据分类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是按照证据的来源进行的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参见[原始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由于不存在转述、复制过程形成的误差,比其传来证据更为可靠。同是传来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因为证据材料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旨在要求办案人员应当追根求源,尽可能直接收集原始证据。对于转述多次的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的复制品,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收集原始证人的证言、文件的原件和原始物证。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并不禁止采用传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及有其他原因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不出庭。传来证据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有:(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原始证据无法取得或确有困难时,代替原始证据;(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英美证据法中有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之分,并实行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即所谓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法则)。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划分,与我国证据理论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不同。主要区别是:(1)传来证据包括经转述、复制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而传闻证据仅指传闻陈述;(2)我国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中,而在英美等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划分以法庭审判为标准,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词陈述,均为传闻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中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在于揭示其各自的特点,便于更好地运用证据,并不限制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而在英美证据法中,原则上只有原始证据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则应予排除。依照传闻证据法则,应当排除的传闻证据有:(1)传闻陈述,即向法庭转述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的陈述;(2)陈述笔录,即没有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听取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的陈述后所作的笔录。如警察询问嫌疑人和其他知情人所作的笔录;(3)书面陈述,即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在审判期日外把自己感知到的事实写成书面文字,提交给法庭。关于传闻法则,也有一些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传来证据没有严格的限制,法官可以认定提供的任何证据。证据是来自直接的观察还是第二手的材料这个问题,只是在评估证据的价值时应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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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