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基于起诉人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审理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请求有:( 1)起诉人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2)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3)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人无法补正或者不按期限补正的。(4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而起诉人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虽已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并没有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5)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6)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书之日起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起诉人。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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