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场所,包括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场所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犯人。特征: ❶执行刑罚、关押犯人的惩罚场所。对犯人实施严格的武装监管,犯人必须严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积极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并依法享有申诉、辩护,控告、检举和人格不受侮辱等权利。对逃跑、行凶、闹监的犯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戒具或警具。犯人暴动、行凶、破坏、脱逃拒捕、抢夺武器或暴力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使用武器。实行严格管理是为了确保监所安全,为改造犯人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❷犯人劳动生产和习艺的场所。劳动改造必须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安排各项劳动生产都要从提高改造质量出发。根据犯人的身体条件,技能特长,合理组织他们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使其矫正恶习,改造思想,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术,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❸犯人接受教育、改造思想的场所。设有必要的教育设施,有计划地对犯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转变犯人的思想,使其克服和消除犯罪思想,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提高文化水平,掌握技术技能,为返回社会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