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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然国家与政治国家
释义

自然国家与政治国家

存在主义法学家麦霍菲尔的主要观点之一。麦霍菲尔认为,自我存在首先是一种单一的、无比较的、绝对的存在,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和意义。但是,自我又要通过外界来认识和显现自己,这个外在的世界分为两个领域:(1)物的领域,直接满足自我需要;(2)他人的领域,为满足对物的需要同他人建立的一种契约联系,这种契约联系表现了每个自我的自治。这种由自我自治成为自身的人们所组成的国家就是自然国家。最初的或原始的人类国家,就属于自然国家。而自然国家的法律,就是存在的自然法。它区别于后来的制度的自然法,表达和确定了来自于人性的各种基本的自由或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契约权等。自我存在除了单一的、绝对的形式之外,还表现为社会的、可比较的、相对的形式,这也叫作自我的社会存在,即自我被放到一定的身份和地位上得到定位而成为角色。这样,自我超出了成为自身的界限而发展到他治。在成为角色的人中有两种秩序:第一是深入秩序,人们处于不平等关系;第二是平均秩序,人们处于平等关系。这两种秩序就决定了两种法律正义:第一是分配正义,即按照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来分配利益;第二是交换正义,即给人们以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表达这两种正义的法律,就叫制度的自然法。在成为角色的情况下,自治的自然国家就发展到了他治的政治国家。这一过程是同存在自然法发展到制度自然法的过程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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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