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作用的常态 |
释义 |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J·马里旦描述自然法本质时所使用的术语。他认为任何生物或事物都有它本身发生作用的意志,这可称之为自然法。人作为一种具有共同人性而又赋有智慧的生物,也有其发生作用的常态,即自然法。人能了解自己的行为,能决定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也能使其自身的行为符合本性的要求。人的自然法就是依靠着人的这种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或本质的不变的必然性。它是关于人的行动的理想秩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这种以人——存在的本质为依据的发生作用的常态,就是自然法的本质。马里旦称之为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实际情况与马里旦的说法相反,法的本质恰恰不在于“共同人性”,而在于阶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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