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同有罪推定相对称。被告人在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为无罪的人。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首先倡导无罪推定理论。他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此后,这一原则被西方法学界所公认。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典对此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联合国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刑事诉讼反对有罪推定,但法律中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