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卫生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食品卫生法》还规定了食品的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器的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标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等各项食品卫生指标。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较重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进;(2)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3)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器;(4)罚款2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责令停业改进;(6)吊销卫生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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