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释义 | 简称“人民代表”、“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各少数民族都应选出适当名额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从本届每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代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讨论、表决议案,选举各该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其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可随时依法被撤销或罢免。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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