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国民党国防委员会第126次常委会议决修正,共18条。规定为巩固全国国防、统辖全国军民作战,国民政府设置军事委员会,直隶属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陆海空军大元帅兼任,行使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条的职权(注:即“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军事委员会设置军令部、军训部、政治部、军法执行总监部、后方勤务部、海军总司令部、军事参议院、航空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办公厅、铨叙厅、指挥军政部等机构,并可以设军事参议官,以备委员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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