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4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1948年4月2日修正后再次公布,同年10月30日施行。共十二条。国民党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权及加强对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镇压,于1947年6月30日提出要“全国总动员”来“戡平”中国共产党的所谓“叛乱”。并于同年7月19日公布了《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宣布全国进入了“动员戡乱时期”。本条例则规定在所谓“戡乱时期”加重对刑法中“内乱罪”某些行为的处罚,如刑法规定中对“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条例则规定不分首从,皆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其他“犯罪”行为处罚也重于刑法典的规定。还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即采用特殊审判程序,加强对人民的镇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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