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无效之诉 |
释义 | 确认之诉的一种。具有民法规定的收养无效的原因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起的请求法院宣告其收养关系无效的诉讼。各国民法大都规定了收养的成立要件,凡不符合收养要件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当事人据此可以提出收养无效之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收养关系成立要求收养人、送养人各自具备一定的条件。收养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婚后5年无子女;(3)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夫妻双方均年满30岁;(5)均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3周岁以上。收养16周岁以上的人为子女的,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应满50周岁。送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有民事行为能力;(2)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丧偶或离婚者不受此限。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当事人对收养提出异议,即可提起收养无效之诉。既可由收养人提起,也可由送养人或被收养人提起。收养无效之诉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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