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一元主义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政府实行的一项司法原则。有关刑事犯罪者的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必须由司法机关即统一的普通法院办理,不由行政机关处理,也不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特别法院管辖的原则。主要内容: (1) 有权逮捕的机关是司法或警察机关。(2) 有权审问处罚的机关是普通法院(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 根据当时宪法的规定,除现役军人以外,其余刑事犯罪者不受军事审判。因为司法审判采三级三审制,三级二审为例外,如当事人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可向该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仍不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而军事审判采三级二审制。第二审名为复判,实际等于上诉法院,兼有普通司法第二审和第三审双重性能,但复判以书面审为原则,于必要时始得提审或莅审;司法审判采辩护制,军事审判一般都不允许有辩护;以公开为原则,军事审判有关国防机密或军誉的案件都不公开审理;法官独立审判,军法官则根据该管军事长官的命令实施,所以,受军事审判不如受司法审判对人犯人身自由保障更周密。(4) 根据军事审判法的规定,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但戒严法有规定除外。根据戒严法的规定,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上所列各种罪,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现在的台湾,自民国三十八年 (1949年) 宣布戒严后,一直尚未解严,因此在有关法律适用上,只要是触犯刑法所列各罪名,无论是否军人,军法机关均得依法自行审判。以尊重宪法精神为名,1953年台湾公布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高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并经多次修改,缩小了军法机关自行审判的范围,但仍有较广泛的管辖权。(5) 司法审判及警察机关行使逮捕、拘禁、审问、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除现行犯,被追呼为犯罪人,因持有凶械、赃物或其他物件,于身体、衣物等处有犯罪痕迹的可疑人之外,都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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