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持起诉原则 |
释义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为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原告。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人不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目的在于动员社会力量同各种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支持起诉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权利人的民事权益确实受到了非法侵犯。如果被告实施的并非民事违法行为,只是与原告发生了一般民事争议,是否起诉,应当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干预。(2)权利人自己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民事权益已经置于司法保护之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必要再支持起诉。(3)有权支持起诉的,仅限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工会、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等,不包括个人。支持起诉的方式,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如果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则可派人代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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