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略 |
释义 | aggression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侵略的内容和范围本来不太明确。以前,曾经有对侵略作出定义的尝试,例如1923年《互助公约草案》、1924年《和平解决争端议定书》等。1933年,苏联曾与一些国家订立关于侵略的定义的条约。为了明确侵略的定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12月14日通过含有《侵略的定义》的决议。《定义》由序文和7条规定组成。序言说明,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最危险的形式,特别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性冲突及其一切严重后果的威胁,再次确认了侵略是危胁和平的非法行为的现代国际法原则。《定义》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第2条补充规定,一个国家违反《宪章》而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可以按照《宪章》,根据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其后果不甚严重等事实确定尚不足以证明发生侵略行为。根据序言及上述两条的规定,构成侵略行为包括下列几个要素:(1)非法使用武力;(2)侵犯了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3)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的最后决定权在联合国安理会。《定义》第3条对侵略行为明文列举如下:在遵照上述第2条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动、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即:(1)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因这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者使用武力对另一个国家领土的任何吞并;(2)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3)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4)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接受国签订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的驻扎期间;(6)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使用其领土对第三国进行进攻;(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遗武装小分队、武装团队、非正规军或外国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其严重性相当于上列各项行为的武力行为,或者该国实际上卷入了这些行为。上述行为都构成侵略,但明文列举的不能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还可以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确认哪些其他行为是侵略行为。同时,《侵略的定义》还规定,以上各项都不能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扩大或缩小《联合国宪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宪章》中合法使用武力的条款,也不得妨碍在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其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和民族行使自治和寻求和接受援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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