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诉职能 |
释义 | 刑事诉讼职能之一。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启动和展开刑事追诉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产生、存在的理论基础是经验主义民主观和权力观。这种观念要求权力必须分工行使并相互制约。首先,控诉准备、控诉实施属于国家追究犯罪的两个阶段,是国家行使控诉职能在不同时空的表现形式。侦查与控诉由不同机关分工行使且相互制约,有助于多层次多方面的发现犯罪事实,既有利于控诉犯罪,也有利于保障涉嫌人的人权。其次,控、审分离主要是出于司法正义之考虑。二者分离有助于防范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司法专断和擅断。在公诉案件中,控诉职能一般由检察机关执行;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是通过两方面的诉讼行为来实现的:一是启动刑事追诉或审判程序。现代世界各国都奉行国家追诉原则,一般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法国和美国较为特殊。在法国重罪案件中,起诉由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负责,除非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已经作出了向重罪法院起诉的裁定,重罪法院不得受理案件;在美国,对于重罪案件也可以由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对于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些国家将追诉权赋予被害人。二是论证行为。该行为是控诉的实质性行为,对控诉职能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具有关键性作用。论证行为是诸多诉讼行为的统称,包括收集、调查证据行为,选择适用法律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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