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释冲突 |
释义 | 拥有法律解释权的不同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地方政权机关)对同一法律规范作出相互抵触的解释。相互抵触的法律解释往往无助于揭示法律规定的真正含义和内容,使人们在适用法律中无所适从。为防止解释冲突,国家有关法律将法律解释权归属于专门机关,并对这些专门机关的法律解释权限明确规定,避免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出自多门,互相抵触。解释冲突一旦出现,须以一定的方式加以解决,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彼此之间不应相互矛盾,如果两院解释有原则分歧,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使解释冲突得以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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