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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释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所享有的职权。根据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3)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进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5)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6)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7)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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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