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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
释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组织、程序等的总称。根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根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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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