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组织、程序等的总称。根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根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