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化 |
释义 | 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在某种程度上个体化的、特定性质的主体(公民、集体、国家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联系,这是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殊标志之一。这种个体化的社会联系,一方面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内容个体化,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出或者可以做出的行为的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个体化了的。其中,在有些情况下,主体是完全的,双方的个体化;换言之,法律关系的所有参加者都是“有名有姓的”,例如,民法中的债权关系就是如此。在另一些情况下,主体的个体化是单方的,这时明确确定的只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么是权利人(这种法律关系大多是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产生的,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就是这样),要么是义务人(这种法律关系是根据禁止性规范产生的)。最后,还有这样一些法律关系,其个体化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严格确定的普遍性上,表现在所有的人都是某些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例如宪法性法律关系就是这样。然而,对于上述理论有些学者持不同意见。由于他们反对“绝对的和一般的法律关系”这样一些概念及其相应理论,认为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和相对的”,不言而喻,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化也就只有一种表现形式,即所有主体都是明确的,完全个体化的,也就是前述理论中的第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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