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难民 |
释义 | refugee面临政治迫害而被迫流亡国外,接受外国政府保护的个人。国际法意义上的难民,特别是国际难民法院保护的对象,并不特别包括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国人口外流。国际社会开展难民保护初期,并无确切的难民定义,将那些属于或源于某一特定的国家或民族,丧失其本国政府的保护和尚未取得另一新的国籍的人统称为难民。普遍性的难民定义产生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公约》第1条对于难民有复杂的定义,但主要是:“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由于50年代的历史背景所限,此项难民定义规定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给公约的适用带来极大不便。为了弥补这一缺陷、1966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1条规定:“1、本议定书缔约国各国承担对符合下述定义的难民适用公约第2条至第34条的规定;2、为本议定书的目的,……‘难民’一词是指公约第1条定义范围人的任何人,但该第1条第A (2)款内‘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等字和‘由于上述事情等字视同已经删去。”目前国际法上的难民概念基本是由以上规定组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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